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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鉴定受理 严格鉴定时机
把好鉴定受理 严格鉴定时机
最近,我所收到一起外地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函及相关鉴定材料,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对一起交通颅脑伤的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三期及后续治疗费”予以鉴定。申请人也同时认为,此案交通事故发生已8月余,从医学上讲,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固定,其残情已经稳定,可以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关于颅脑损伤所致精神智能障碍、中枢性排便排尿障碍、肢体瘫和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等条款规定,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要求我所出诊完成鉴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鉴定证据。
经我所审查:此案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主要致重度颅脑损伤,伤后即刻昏迷,至今未醒,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为此,我所司法鉴定人认为被鉴定人的鉴定时间未到,决定暂不受理,其理由为:其一,由于被鉴定人仍昏迷而非处于清醒状态,不能通过法医临床检验确定其精神智能、肌瘫和大小便随意控制情况等,因而无法依据颅脑损伤的上述相关条款评定其伤残等级;其二,由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的鉴定意见,业内公认需要在颅脑损伤1年后方可得出,故也不能依据颅脑损伤这一后果来评定其伤残等级。
鉴于上述情况,我所建议当地人民法院和申请人,等待被鉴定人损伤一年后,适用最能反映被鉴定人残情的分级伤残标准条款进行鉴定,被办案法官采纳;伤者一方当事人对我所暂不受理、择期鉴定的合同评审建议表示了理解。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