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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司鉴协会指导意见 改进司法鉴定质量体系运作

发布时间:2019-02-22   浏览量:2920次

执行司鉴协会指导意见

改进司法鉴定质量体系运作

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调整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已予近日下发执行。该《指导意见》影响是明显的,它不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理案件的范围作出相应的调整,而且对已通过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的质量体系的运作,也将产生诸多影响。了解这一点,有利于改进司法鉴定所质量体系的运作。

一是作为专业性较强的精神病学鉴定信息及结果,不能作为外部信息采用。自2019年2月14日起,不能再依据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进行精神损伤和伤残程度的评定。

二是本所法医鉴定中的精神、智力状态等项鉴定的分包应予终止。自2019年2月14日起,本所只对颅脑损伤所致躯体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不再将颅脑损伤中涉及精神病学的精神、智力状态鉴定、劳动能力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及“三期”评定,分包委托给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相应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内容应予改写,并报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备案。

三是对于多发性、复合性损伤及其伤残等级鉴定,由于涉及多专业和多领域,有时因司法鉴定人不具有某学科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往往存在超范围鉴定的问题,有可能不知不觉违反《司法鉴定程度通侧》的规定而引发投诉。

四是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制度加速融入质量体系的运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各个层面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及要求,会在合同评审,受理与不予受理等环节影响各鉴定所质量体系的运作,同时作为管理部门对鉴定所考核的内容,故应自觉地将其融入质量体系的运作中。

五是质量体系的改进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质量体系和完备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质量体系必须合体、科学、适用,并且在运作中不断改进,才能更好地发挥提高鉴定质量,改进管理、服务人民群众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