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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司鉴协会调整业务范围等 指导意见对鉴定机构的影响
关于省司鉴协会调整业务范围等
指导意见对鉴定机构的影响
合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调整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收悉并已下发至我所各部门学习执行。
惠民司法鉴定所主要涉及的是“司法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我所法医类鉴定受理范围作出相应调整:自2019年2月14日起,只对颅脑损伤所致躯体伤残程度进行评定;不再将颅脑损伤中涉及精神病学的精神、智力状态鉴定、劳动能力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及“三期”评定,分包委托给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也不再依据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进行精神损伤和伤残程度评定。
对《指导意见》2019年2月13日下发前已分包委托给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颅脑损伤所致精神状态(精神障碍和智力缺损程度)鉴定,我所司法鉴定人主动与相关鉴定机构联系,尽可能在2019年2月13日之前出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或在指导意见正式编号下发前出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以作好衔接,避免遗留问题发生,防止因鉴定衔接不顺畅而影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由于相关鉴定标准的条款规定了对于需要以颅脑损伤(精神、智能损伤除外)的认定作为前置的法医临床类鉴定(躯体伤残等级鉴定、“三期”评定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了做好相关衔接,我所要求鉴定人及时出具法医临床类鉴定意见或评定意见,以便于精神类司法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在鉴定和审理案时掌握和处理。
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仅就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或智力缺损程度及其所涉及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而不应对颅脑损伤所致躯体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否则会导致受案范围和鉴定类别的混乱。
鉴于《指导意见》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影响,建议将该意见送安徽省法院系统。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