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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还款计划书》的检验

发布时间:2016-05-20   浏览量:3291次
2011年3月29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委托本所对浙江省绍兴XX染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XX工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还款计划书的第二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要求:对还款计划书中“否则由本人承担责任,并可向绍兴越城区法院起诉”字迹是否为后期添加的进行鉴定。本所在受理法院委托后,经用仪器等技术手段对该还款计划书进行笔压检验时发现,还款计划书中的“否则由本人承担责任,并可向绍兴越城区法院起诉”,的字迹笔压与其他字迹的笔压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本所认定上述字迹属后期添加,不是同一时段所形成。由于本所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鉴定,并辅以数据和图像为佐证。庐阳区法院采信了本所的鉴定,依法进行了判决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