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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揭真相——对一起伪造文书的检验

发布时间:2016-05-20   浏览量:4074次

2009年7月17日我所受理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委托的一起对落款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署名为张步升的收条进行笔迹鉴定。

   原告张步升与被告傅国新俩人在2009年前曾有经济交往,后因被告傅国新拖欠欠款,原告张步升将傅国新告上法院。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审理该案时被告傅国新向法院提供了一张2008年12月5日由原告张步升署名的收条证据,内容为张步升收到傅国新还款120000元,对此张步升予以否认并向法院提出该收条系傅国新伪造,要求进行笔迹鉴定。

   我所鉴定人员对收条进行检验。收条是书写在练习簿纸上,其书写水平中等,但存在文字布局不合理,字迹大小不一致,检材与样本在字形上相似。经用仪器将收条中字迹进行检验,发现有两支笔痕反映,落款处“收款人:张步升”五个字中“张”和“收”在运笔过程中有顿笔、断笔等现象,而且在细节特征上也存在差异。综合上述情况:可认定是摹仿所致。

   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采信了我所的鉴定结论,被告傅国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述到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开庭审理并通知我所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我所鉴定人员在接受质证时,以检验鉴定的客观数据图像证实该收条系摹仿所形成。因此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我所的鉴定结论,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