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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损伤影像学诊断转换为 司法鉴定依据时的常见问题及其避免
脊柱损伤影像学诊断转换为
司法鉴定依据时的常见问题及其避免
目前,在脊柱损伤的司法鉴定中,需要法医学鉴定人阅片解决的问题主要有:1) 脊椎骨有无损伤的认定(损伤部位、数量、程度等);2 )新/旧伤的认定;3) 椎体压缩性骨折的认定及压缩程度的测量;4)椎体粉碎性骨折的认定;5)椎管内骨性占位的认定;6)脊柱伤/病关系(含发育异常)的认定。
观察现行有效的三个司法鉴定标准中,共有20条标准条款与脊柱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有关,都将影像学资料作为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条件。这表明,司法鉴定人必须掌握和运用影像学资料,并将其转换成为鉴定依据,才能把握住脊柱损伤司法鉴定的重要基准。
但在目前在脊柱损伤的司法鉴定中,对影像学资料的分析与判读,仍然存在以下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问题:1)对椎体楔形变的概念及标准认识不足:常将椎体生理性前缘变窄、退行性楔形变、老年性骨质疏松或者陈旧性骨折导致的椎体楔形变、变扁认定为压缩性骨折; 2)误将椎体陈旧性损伤当作新鲜损伤,作了伤情程度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3)误将椎体退行性变(椎间盘病变、椎体滑脱)误认为损伤; 4)在对椎体粉碎性骨折和不稳定性骨折的准确把握上存在不足; 5)因读不懂影像学诊断报告而出现错鉴; 6)将脊柱发育异常错认为骨损伤的误鉴;7)在临床诊断,影像诊断及法医阅片意见不一致时,容易错鉴。
上列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司法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对脊柱骨折影像的如何判读。对此,我所司法鉴定人根据影像学的理论和分级标准的要求,对脊柱骨折的判断,规定了以下应遵循的原则以减少错误发生的机率:(1)诊断脊柱骨折以CT为准;(2)判断新/旧损伤时MRI有重要作用;(3)在进行脊柱后凸、侧弯、压缩程度测量时以X线片、CT片为准;(4)在进行脊柱损伤与本次外伤的关联性鉴定时应以外伤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影像学资料综合分析判断为准。
考虑到临床影像诊断意见,有时受主观因素影响,为使作出的鉴定意见更为客观、公正、科学,我所规定司法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时对于脊柱损伤影像学诊断意见的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鉴定人可参考临床影像学诊断意见;2)鉴定人提请全所司法鉴定人阅片判读;3)鉴定人认为临床影像诊断意见不明确或有争议时,可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提供专业意见,最终综合形成认定意见。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二0一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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