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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损伤基础和功能障碍 严格准确适用新残标规定
依据损伤基础和功能障碍 严格准确适用新残标规定
近日,我所受理了两起肢体交通伤残程度的重新鉴定案。两起案件原鉴定人仅仅依据伤者的骨性关节损伤评定伤残程度,其鉴定意见均因未能全面准确反映伤者损伤伤残程度被质疑而被人民法院提起重新鉴定。我所重新鉴定后,依据损伤基础和功能障碍,严格准确适用新残标的原则与规定,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细致地评定,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伤者的实际伤残情况,受到了人民法院和被鉴定人的肯定和好评:
案例1:被鉴定人因车辆碾压致左上肢毁损伤(腕部前臂起,至肩部皮肤、肌肉软组织严重脱套缺损;臂丛神经重要分支近根性损伤;左肱骨下端骨折伴局部骨质缺损,左尺骨下段骨折),遗留有:左上肢各大关节活动肌群肌力减弱的单肢瘫,左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左上肢大面积瘢痕形成(影响肘腕活动)。
案例2:被鉴定人因车体碰撞左前臂、腕及手部损伤致:尺骨骨折、腕关节及桡腕关节脱位、多发性指骨骨折,合并有前臂、腕、手部的皮肤、肌肉、肌腱及正中神经、桡神经的严重损伤,遗有左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左腕关节大部丧失功能,左前臂旋转功能丧失。
鉴于案例1被鉴定人左上肢车辆碾压毁损伤后果复杂严重,既有臂丛神经几乎全部重要分支的近根性损伤的单肢瘫,又有明显的肘关节骨折的骨性损伤,还有严重的前臂至肩部的软组织瘢痕形成,故根据综合检验和周围神经与骨关节损伤就高不就低的评定原则规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1.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之条款,评定被鉴定人左上肢臂丛神经几乎全部重要分支的近根性损伤的单肢瘫,肌力3-级为七级伤残;依据上列标准第5.7.6.3)“四肢任一大关节(除踝关节外)强直固定于非功位”之条款,评定被鉴定人左肱骨下端骨折,左肘关节强直固定于功位且旋转功能丧失为七级伤残;依据上列标准5.10.7.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之条款,评定被鉴定人左上肢体表瘢痕达体表4.5%为十级伤残。肩胛骨骨折和肋骨骨折未达伤残等级之程度。
鉴于案例2被鉴定人左前臂交通伤后果复杂严重:既有前臂、腕及手的骨折、脱位、肌腱撕裂等骨关节及其附件损伤,又有皮肤、肌群等软组织的毁损、挫裂等较大范围的软组织损伤,还有正中神经、桡神经的明显损伤,故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综合检验和周围神经和骨关节损伤就高不就低的评定原则规定,依据5.7.1.7)“一手大部肌分瘫(肌力2级以下)”之条款,评定被鉴定人左手大鱼际肌、虎口及骨间肌和手掌肌萎缩,肌力2级,致左手拇指内收畸形,1-4指主动屈指活动丧失,为七级伤残;依据5.8.6.8)“四肢任一大关节(除踝关节外)功能丧失75%以上”和5.10.6.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之条款,分别评定被鉴定人左前臂尺骨骨折、软组织毁损伤、左腕关节脱位、桡腕关节脱位等损伤致腕关节功能丧失85.4%及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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