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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级标准和医学原理相结合 准确鉴定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
以分级标准和医学原理相结合
准确鉴定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的起点条款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除踝关节外)功能丧失25%以上”或者“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便可构成十级伤残。但从医学上来讲,任何程度的关节功能的丧失,都是建立在损伤的基础之上的,而不只是关节活动度测量的问题。了解这一点,有利于提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伤残等级的鉴定质量。
为了准确鉴定损伤后关节功能的丧失程度,以提高肢体损伤后关节功能障碍的鉴定质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最近组织法医司法鉴定人对此进行了专题研讨。在认真学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和外科学、骨科学和烧伤医学等临床医学的基础上,形成了如下共识,要求司法鉴定人在损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时予以遵守,以切实提高鉴定的质量。
其一,因骨折进行致残等级鉴定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肢体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累及关节面,或者形成关节内骨折;2)肢体大关节组成骨虽未累及关节面,但骨折线邻近该关节面且骨折伤情严重,如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端移位明显,或者伴随的软组织损伤累及或跨越该大关节;3)肢体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虽未累及关节面,但骨折伤情严重,如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愈合不良、延迟愈合,临床因治疗所需长期制动肢体,与该骨折相邻的大关节僵硬,继而丧失部分活动功能。
其二,因软组损伤为主遗留关节功能障碍者进行伤残程度鉴定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肢体大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达皮下组织,且形成块状增生瘢痕或瘢痕疙瘩,瘢痕范围大且跨越肢体大关节;2)确因瘢痕挛缩、牵拉导致关节在相关方向的活动受到明显限制;3)经临床实施瘢痕松解术至少一次或者实施其他针对性非手术治疗,仍难以改善大关节功能。
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
二0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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