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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疑难问题 提升鉴定水平
针对疑难问题 提升鉴定水平
自《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标准施行以来,本所在伤残鉴定的实践中遇到了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对此,本所司法鉴定人以《分极》标准为依据,以医学理论和学说为指导,以临床专业知识和文献及本专业内大部分人的经验为循证,以相邻省份的做法为参照,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讨论后形成共识,以此指导鉴定实践,得到了被鉴定人和业界同行的肯定,对于提升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水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这些疑难问题主要有: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如何确定鉴定时间;2)骨损伤至少在损伤后12个后进行鉴定的情形有哪些;3)内固定在位时伤残程度的鉴定时机如何选择;4)日常生活能力及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如何评估;5)关节过伸时如何计算关节活动度;6)听觉和视觉功能障碍鉴定,如何定性定位定量定因;7)对称性器官仅剩一个,在受伤时其伤残和护理依赖程度如何评定;8)三期评定时可适当延长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如何坚持个体化评定。等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种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远远不是《分级》标准所能囊括的,司法鉴定人应该根据每一例损伤伤残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定,才能准确评定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从而在鉴定环节确保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从具体的司法鉴定中,感受到我国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点滴发展与进步。
二0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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