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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量:3625次

 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是对人体活体进行检验。主要受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对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及伤残等级的鉴定,同时受理诈病、造作病和性问题的检验,保险赔付费用审定,并对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进行咨询服务。


一、临床法医鉴定项目1. 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 伤残程度评定:包括交通事故致残、工伤事故致残、意外伤害致残、打架斗殴致残等的评定。

3. 因果关系鉴定:主要是指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4.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鉴定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 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 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 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定。

9. 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后续治疗方案评估:所谓“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01)》,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   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证明,受害人即使已经出院,但并非出院就等于“完全治愈”,很多伤者确需在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后进行二次手术或其他治疗的。同时,又因其仅一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伤者会处于索赔的两难境地。因此在做鉴定时,伤者提出作伤残等级鉴定之外,还可以同时委托作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具体如骨折内固定的拆除、颅骨修补、瘢痕粘连的松解和切除、人工股骨头及残疾辅助用具的更换等。

11. 保险调查